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96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現金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第叁條規定:「…
因本約定內容有關事項涉訟時,借款人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
然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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