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36號異議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孫曉青 等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36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107年度抗字第736號裁定,提出「民事⑺抗告...」狀,應認係就上開裁定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惟如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抗告之要件有欠缺,法院自得不行前揭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3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4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7年7月10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並已於107年9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業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並有公示送達公告、司法院網路公告資料、公示送達證書附於上開訴訟救助案卷可憑(訴訟救助卷第27-31頁)。惟異議人逾相當期間未為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0-33頁)。是本院於107年11月7日以異議人明知其提起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蔡世芳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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