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佳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佳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2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
36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綠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