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錦煌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9號)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應發還陳錦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的機車被警察扣留,想要聲請返還等語。
一、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錦煌為警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係被告所有,有本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佐;本案被告固經警方扣得上開機車,然起訴書並未主張上開機車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關,經本院審理後亦然,而未於本案判決中諭知沒收,是上開機車顯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即應發還予聲請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蘇珈漪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