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622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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