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大地菱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劉法正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參加人允全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允全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第三人即參加人允全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落花生泥土脫離裝置之改良」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新型第一一四八三四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提出舉發。被告審查後,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以智專(七)○二○一五字第一三七四二六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皆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