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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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附民原告 楊金璋 附民被告 郭重明 上列被告郭重明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世明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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