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陳國賜
陳俟杰 陳俟宏 陳星妃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學甲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