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郭旺松 被告 郭浤潓
上野博司 郭一仁 郭一義 吳瓊芬 郭信義 郭玉枌 郭深埤 郭震旺 之繼承人 郭献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浤潓、被告上野博司、被告郭一仁、被告郭一義、被告吳瓊芬、被告郭信義、被告郭玉枌、被告郭深埤、被告郭震旺之繼承人、被告郭献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524元【計算式:21,9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43.01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649/10,000(原告權利範圍)=487,524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