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洪橙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2,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