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施秋蘭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被告 李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被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本件判決書以訴外人 馬偕 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教職員內部電子郵件系統發送予校內所有教職員,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00元(計算式:2,100+3,000=5,1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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