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洪素萍 被告 張宗焱
2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7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賴秀雯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