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告 劉盈吟 原告與被告 柯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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