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72號聲請人 吳東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秋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台端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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