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982號

原告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宇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

顏伯勳 律師

被告寶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美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誤寫內容」欄之誤寫,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

出處

誤寫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2頁第3行

被告於107年6月開始移轉房屋及車位所有權予買受人

被告於106年6月開始移轉房屋及車位所有權予買受人

第5頁第22行

(按:及購買戶)

(按:即購買戶)

第10頁第9行

原告係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係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13至14行

原告係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係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21行

原告又統一於106年5月起

原告又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0頁第24行

於106年1月6日至4月間

於107年1月6日至4月間

第10頁第25至27行

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且統一於106年5月起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則此類區分所有權人於106年1月6日至4月間可實際入住系爭社區

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且統一於107年5月起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則此類區分所有權人於107年1月6日至4月間可實際入住系爭社區

第11頁第8行

統一於106年5月起

統一於107年5月起

第11頁第10行

被告辯稱

原告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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