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葉俊麟

相對人 周秀枝

葉貞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士全字第2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業已清償債務,假扣押原因消滅,乃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稱系爭債務業已清償,惟聲請人未提出何事證資料供參以為釋明,尚難認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存在,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不符,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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