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葉俊麟
相對人 周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士全字第2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業已清償債務,假扣押原因消滅,乃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稱系爭債務業已清償,惟聲請人未提出何事證資料供參以為釋明,尚難認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存在,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不符,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