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鍾蟬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八德段1075-1、1075-2、1075-3、1075-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頭份市八德段1063、1063-1、1064、1064-1、1073、1073-1、1074、1074-1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坐落前開土地上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芬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