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0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國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4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國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貳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1包(驗餘淨重0.9207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5年7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4608號被告薛國銘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彰化縣二林鎮戶政事務所現居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國銘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08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於103年5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薛國銘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5月28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燻烤後,以所生煙霧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年6月1日13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而遭警盤查,並經其主動交付放置於其短褲腰際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9210公克,驗餘淨重0.9207公克),復於同日15時許,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薛國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87557)、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87557)。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共3張、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9210公克,驗餘淨重0.9207公克)。
(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7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9210公克,驗餘淨重0.9207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檢察官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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