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楊碧龍 被告 施弘 得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4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弘得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楊碧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范馨元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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