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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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甲○○行為後(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係在刑法修正前所犯,其餘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至編號十三所示之罪則係刑法修正後所犯),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刑法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正前同條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比較,自以修正前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新法之規定對受刑人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按宣告多數禠奪公權者,應僅就最長期間執行,為定其應執行刑之方式,刑法第51條第8款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禠奪公權1年確定,僅有1禠奪公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並未受有多數禠奪公權之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無庸爰依刑法第51條第8款定其應執行之期間,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共同販賣第一│共同販賣第一│共同販賣第一│共同販賣第二│││品罪│品罪│品罪│級毒品罪│級毒品罪│級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7年│││,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6月│6月│6月│6月│││刑5月│刑5月15日│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4條第│││1項│1項│1項│1項、刑法第│1項、刑法第│1項、刑法第│2項、刑法第││││││28條│28條│28條│28條│├────┼──────┼──────┼──────┼──────┼──────┼──────┼──────┤│犯罪日期│民國95年11月│民國96年2月│民國96年1月│民國95年10月│民國95年10月│民國95年12月│民國96年2月│││16日晚間9時│25日晚間8時│10日為警採尿│間│間│28日│9日上午9時│││許│許│回溯26小時內││││23分許│││││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第648號│第1186號│第1591號│第486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同左│同左│同左││實││487號│1170號│1077號│第2614號│││││審├──┼──────┼──────┼──────┼──────┼──────┼──────┼──────┤││判決│96年6月7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14日│97年9月3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同左│同左│同左││判││487號│1170號│1077號│第2614號│││││決├──┼──────┼──────┼──────┼──────┼──────┼──────┼──────┤││判決│96年6月25日│96年7月9日│96年7月16日│97年11月20日│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日期││││││││├─┴──┴──────┴──────┴──────┴──────┴──────┴──────┴──────┤│備註:①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1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②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十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編號│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罪名│共同販賣第二│轉讓第一級毒│轉讓第一級毒│轉讓第一級毒│轉讓第一級毒│共同不具公務│││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2月,減為有│2月,減為有│2月,減為有│2月,減為有│9月,褫奪公││││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褫奪││││││││公權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貪污治罪條例│││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8條第│條例第8條第│條例第8條第│條例第8條第│第4條第1項│││2項、刑法第│1項│1項│1項│1項│第5款、刑法│││28條│││││第28條│├────┼──────┼──────┼──────┼──────┼──────┼──────┤│犯罪日期│民國96年2月│民國96年1月│民國96年1月│民國96年1月│民國96年1月│民國95年12月│││9日上午11時│19日起至同年│19日起至同年│19日起至同年│19日起至同年│1日起至同年│││45分許│2月19日止│2月19日止│2月19日止│2月19日止│月16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同左│同左│同左│同左│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6│││96年度毒偵字│││││年度偵字第│││第4864號│││││17303、││││││││17304、││││││││17305、││││││││18515、││││││││18516、││││││││20334、││││││││20335、││││││││20433、││││││││2792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同左│同左│同左│同左│96年度訴字第││實││第2614號│││││1676號││審├──┼──────┼──────┼──────┼──────┼──────┼──────┤││判決│97年9月3日│同左│同左│同左│同左│97年12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同左│同左│同左│同左│96年度訴字第││判││第2614號│││││1676號││決├──┼──────┼──────┼──────┼──────┼──────┼──────┤││判決│97年11月20日│同左│同左│同左│同左│98年1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①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1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②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十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