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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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 律師被告丙○○○○○○
GI8(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 律師
溫藝玲 律師 彭郁欣 律師被告乙○○○○○○
NBU(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 律師
王俊權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 張錦倫 )、丙00000000000( 駱建億 )、乙000000000000( 邢益強 )、丁00000000000( 陳詩謙 )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00000(張錦倫)、丙00000000000(駱建億)、乙000000000000(邢益強)、丁00000000000(陳詩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甲0000000000000(張錦倫)、乙000000000000(邢益強)、丁00000000000(陳詩謙)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甲0000000000000(張錦倫)、乙000000000000(邢益強)、丁00000000000(陳詩謙)部分)及同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B丙00000000000(駱建億)部分),均於民國97年3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4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4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7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