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 被告涵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偉鈞 被告洪偉鈞
洪安渝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8250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9250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債權本金新臺幣4萬0826元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關於「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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