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 王婷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江○○及其法定代理人江○○、辛○○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上之當事人欄內,記載被告江○○之父江○○為「兼法定代理人」,惟就被告江○○之母辛○○部分,僅記載為「法定代理人」。原告應確認所列辛○○除係被告江○○之法定代理人外,是否同列為本件被告?
三、本件訴訟之被告為複數,原告另應確認被告等人就訟爭之70萬元所負之賠償責任,究係為各別?共同?抑或連帶責任?
四、原告應確認上開事項並補正完整之起訴狀到院,且應按被告之人數,檢附按人數計算之起訴狀繕本(影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