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建道 即 李世煌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38、3092、350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