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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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逸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逸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逸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04.05108.04.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3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9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46號109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判決日期109.07.23109.11.27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46號109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20109.1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47號。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