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041號債權人 吳岱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鎮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鎮吉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票號00000000之支票,係以鬥鎮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簽發,債務人李鎮吉個人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