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83號聲請人 蔡騏遠
送達代收人 許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任東鑫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蔡騏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為東鑫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東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333條規定:「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東鑫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鑫公司)前進行清算終結,並報請法院核備,嗣因目前尚有營業稅退稅款可領取,聲請人原為東鑫公司之董事,且為原清算人,具有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東鑫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准予核備函、東鑫公司終結清算准予法院准予核備函、國稅局公告及報紙影本各一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而聲請人前為東鑫公司之董事長,且為前次清算人,堪認其對東鑫公司狀況之甚為瞭解程度,是以聲請人擔任東鑫公司之清算人重行分派,並無不當,爰選聲請人為東鑫公司之清算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