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洪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池音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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