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陳建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嘉豪 、 尤韻筑 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托育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