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廷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廷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7月17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6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9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2月18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