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美雪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美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6860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20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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