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乙○○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重訴字第65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1,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魏愛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