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7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項上訴聲明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4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第三項之上訴聲明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