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7號聲請人 蔡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蔡淑棣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蔡淑棣(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之2)於民國64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蔡淑棣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淑明為失蹤人蔡淑棣之姊姊,據聲請人父親生前表示,失蹤人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後未達一個月後即送養予他人,自54年7月1日後即處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仍未尋獲,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定。
三、失蹤人自54年7月1日後即處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仍未尋獲,業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97號民事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網路公告證書在卷可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推定其於64年7月1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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