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健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1664號、第11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即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追加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廖健評所涉詐欺等案件,與被告 廖致幃 所犯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1705號、第12174號),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惟本件追加起訴係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繫屬本院,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1日雲檢亮地112偵11664字第1139018604號函暨蓋印其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與本件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而前案業於113年5月21日第一審辯論終結,並於113年6月4日宣判,有前案判決書、辦案進行紀錄、被告廖致幃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本案,依據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追加起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