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程遵誥 即 程健銘
鍾淑芬 程姵霖 程建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