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蕭宗煌 即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蒙藏委員會(現主管機關改隸文化部)於民國74年6月21日以台(74)會蒙字第110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7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8冊、第21頁第1112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分別於109年1月14日、109年7月30日、111年10月28日召開第13屆第2次、第13屆第3次、第14屆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提出文化部109年5月21日文心字第1093020231號函、109年10月19日文心字第1093043880號函、111年12月12日文心字第1113033288號函、相對人第13屆第2次、第13屆第3次、第14屆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記錄、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為憑,上開事實應堪認定。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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