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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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智超 相對人 王銘鐘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存字第86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6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36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00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變換提存物,准以同額之其他種類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代之,嗣經聲請人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代之,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公債即將到期,亟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裁定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100年度存字第869號提存書影本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69號、100年度聲字第114號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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