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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