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怡慧 被告 卓文清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2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卓文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怡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