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曾文進 被告 崔紹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41號),已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5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收文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