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鄭若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收壹仟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若莎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應繳款日期起,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2.65計收),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自民國105年09月11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2697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收壹仟元整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326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