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