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顏思婷 被告 何明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