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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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549號聲請人 許美貞 聲請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倍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蔡倍郁與系爭本票發票人 蔡倍侑 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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