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應徵抗告費用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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