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54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博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債務人吳博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