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明文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和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1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陳明文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6年8月25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後於106年10月20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並自106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另查:被告係自106年6月22日起接續傳送「我帶開山刀去,再不回答,就先斷你姐的膝蓋骨」、「我只要你一支手」、「抓到你就死定了」、「等等就去找你一起死」、「那麼準備後事」、「警察在身邊,我照樣砍你」、「我帶開山刀去,再不回答,就先斷你姐的膝蓋骨」、「12點過後就是仇人一定砍你」、「抓到你直接撞斷你的腿」等訊息予被害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後於翌日前往被害人住處持棍棒毆打被害人及被害人之姊後,復於
106年6月24日凌晨傳送「又已讀不回?打不怕是嗎?」、「你真的還要我生氣?」、「我真的抓狂你會後悔的」之訊息予被害人,業據被告坦稱確有傳送前開訊息及毆打被害人姊妹等情不諱,並有被害人手機擷取畫面可稽,是本院認被告雖因本案審理程序終結,已無勾串證人之虞,然依被告前開犯罪手法,縱接續傳送訊息時間僅有2、3日,仍無礙其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認定,且被告於恐嚇被害人後,前往毆打被害人而發生實害,復明知其與被害人前往汽車旅館時已接獲員警電話,理應知悉該案已有公權力介入,卻不知收斂而繼續出言恫嚇,並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前為同居男女朋友,係肇因於渠等間情感糾葛而為本案犯行,被告至今對此仍憤恨難平,亦瞭解被害人家庭生活狀況等情,認被告羈押之必要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另聲請人請求因被告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從而,本件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