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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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林淑芬 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三、聲請人之薪資證明、在職證明書、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亦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每月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水費單、電費單等)。
五、聲請人之配偶陳○○、受扶養親屬林○○、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配偶陳○○每月收入為何?與陳○○如何分配家庭支出?
七、聲請人現有無強執執行案件?若有,請陳報執行之法院及案號。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致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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