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403,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88,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